2006年12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检察官明察秋毫伪证者触法领刑
陈辛江

  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,只因有人替肇事者作了伪证,差点导致案件陷入僵局,使有罪的人逍遥法外,最终由于检察官的细致审查,才使案件得以水落石出。日前,制造伪证的龚某、张某已被上虞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。
  去年11月19日,龚某某无证驾驶小客车途经上虞城区一十字路口,与黄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,后该小客车又撞上了金某骑的电动自行车,结果造成黄某车上的乘客陈某伤重死亡,黄某受伤,小客车、轿车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龚某某弃车逃跑。
  该交通肇事案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,案件承办人在认真审查卷宗时发现该案存在蹊跷,证人龚某和张某在做证言时对次要情节含糊其辞,对主要情节特别是事故发生时是谁开车的却一口咬定是外地人“李卫”等等。承办人经过多方面了解,最后发现在上虞警方对该交通事故立案侦查期间,龚某、张某等人为了帮助肇事者龚某某逃避刑事处罚,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是虚假证言。
  由于证人龚、张两人做了虚假证言,公安机关无法查到所编造的“李卫”此人,也导致了包括人力、财力、物力在内的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。为此,上虞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龚某、张某以伪证罪立案侦查。龚某、张某终于受到了刑事处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陈辛江)